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44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检举人员有功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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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修订)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10月 财行〔2001〕175号)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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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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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