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604-0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九条第一款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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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药监局 |
实施对象 | 食品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