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613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实施主体 市药监局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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