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615
权力事项名称 安排患有法定疾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实施主体 市药监局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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