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6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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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