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616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药监局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