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619
权力事项名称 出口商未遵守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药监局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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