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621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药监局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