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6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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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