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46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违法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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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