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46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违法食品等物品、查封场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主席令第9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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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