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9046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014年3月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
||
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