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9046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卫监督发[2005]515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3.《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5号):一、职能调整:(四)将省卫生厅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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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保化科 |
实施对象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