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9046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药品的抽查检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3.《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三条...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第五条 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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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药监局 | 承办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