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02
权力事项名称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