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7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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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