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11
权力事项名称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