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14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