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7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未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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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动物诊疗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