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16
权力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未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动物诊疗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