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71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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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执业兽医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