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19
权力事项名称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执业兽医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