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720
权力事项名称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实施主体 市畜牧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执业兽医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