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72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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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