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4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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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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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修改)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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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物价检查所 |
实施对象 |
违法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内部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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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