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4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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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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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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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物价检查所 |
实施对象 |
违法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内部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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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