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405
权力事项名称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修改)第十四条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实施主体 市物价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物价检查所

实施对象

违法经营者

公开范围

内部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