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4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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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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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修改)第十四条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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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物价检查所 |
实施对象 |
违法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内部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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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