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04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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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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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物价检查所 |
实施对象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者 |
公开范围 |
不予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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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