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04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价格监测预警与调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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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第一款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3、《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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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物价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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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