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602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