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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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