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 44 号)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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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