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606
权力事项名称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 44 号)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