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609
权力事项名称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项)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单采血浆站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