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项)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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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单采血浆站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