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项)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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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