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613
权力事项名称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