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