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