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批准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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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