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618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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