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618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规定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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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