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6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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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卫计局 |
实施对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