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3601
权力事项名称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市卫计局
实施对象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