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7036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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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卫计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