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903602
权力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