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903607
权力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卫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