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6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未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未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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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