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3220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