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3221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