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2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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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