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3222
权力事项名称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