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24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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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