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3243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