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24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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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