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329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修改)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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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