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