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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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