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3213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