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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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