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3215
权力事项名称 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通过,2004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三)损坏文物古迹;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