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3216
权力事项名称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广新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