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3228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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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